虛擬運營商(Virtual Network Operator),是指依靠租用傳統電信運營商的通信資源開展電信業務的新型電信運營商。虛擬運營商一般擁有某種或者某幾種能力(如技術能力、設備供應能力、市場能力等),在租用基礎通信資源之后,根據自身主營業務優勢對通信服務進行深度加工,終以自己的品牌、自建的客戶服務系統,向消費者提供通信服務。傳統電信運營商按一定的收益分配提成,把部分業務交給虛擬運營商去發展,在獲得收益的情況下緩解營銷成本壓力,同時節省出更多資源去發展自身核心業務。
虛擬網絡運營商(MVNO)與移動網絡運營商(MNO)相比較,具有如下特征:
1、避免了大規模的資本沉淀,固定資產與總資產的規模也因此而大大降低,虛擬網絡運營商的基礎設施投資要低得多,無須投資昂貴的無線電設施(如基站系統等)。
2、在正常情況下,虛擬網絡運營商的邊際成本(Net Margins)要低于移動網絡運營商,投資回報率有可能超過網絡運營商。可見,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主要成本來自網絡容量租賃費用,而后者又同終用戶的數量密切相關。
3、因為需要向網絡運營商支付高額的網絡容量租賃費用,所以.虛擬網絡運營商的變動成本要比網絡運營商高得多,在運作的初期必須盡快大規模發展用戶。
4、移動虛擬網絡運營商無須支付無線電設施的維護費用,降低了固定成本在整個營運中的份額,完全可以輕裝上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