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運營商(Virtual Network Operator):
是指依靠租用傳統電信運營商的通信資源開展電信業務的新型電信運營商。虛擬運營商一般擁有某種或者某幾種能力(如技術能力、設備供應能力、市場能力等),在租用基礎通信資源之后,根據自身主營業務優勢對通信服務進行深度加工,終以自己的品牌、自建的客戶服務系統,向消費者提供通信服務。
虛擬運營商的產生時間:
工信部在2013年底和2014年初先后向兩批共19家民營企業頒發了虛擬運營商牌照。2018年4月28日,工信部發文,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將虛擬運營商業務由試點轉為正式商用。
虛擬運營商是指向移動網絡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處購買移動通信服務,重新包裝成自有品牌并銷售給終客戶的移動通信服務。170號段為虛擬運營商專屬號段,170號段的11位手機號前四位來區分基礎運營商,其中1700為電信的轉售號碼標識,1705為移動轉售號碼標識,所有171、1704、1707、1708、1709開頭號段屬于聯通轉售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