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江蘇寶應縣一名陳女士出國后被運營商“停機銷號”,經消協支持訴訟,終由當地法院判決,如愿拿回了“丟失”十個月的手機號。
市民陳女士使用尾號為“1111”的手機號已逾10年。年初,因事出國一段時間,撥打了服務熱線申請暫時停機保號。回國后,她發現手機號碼無法繼續使用,經聯系,運營商告知因手機欠費2個多月被停機。
“停機保號一個月只要繳納5元錢,欠費了為何不告知機主?”陳女士說,這個號碼是生意往來的重要途徑,突然停機影響公司信譽。當初,陳女士充值數千元辦了這個號碼,并在寶應葉挺路一通信營業廳進行了實名認證和辦理了套餐。合同約定“月低消費68元,當月消費未達低消費,按68元補齊。需開通指定流量套餐,到期不自動關閉”。有效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誰料,想復活號碼必須重新辦理通信套餐:按規定充值兩萬元,確保“月低消費500元”。
陳女士認為,運營商關于“欠費2個月運營商有權收回號碼”的行業內部規定涉嫌霸王條款,“月低消費500元”屬于強制消費,遂向寶應縣消協投訴。接訴后,消協工作人員隨即展開調查。
據運營商反映,至2015年底時,陳女士“1111”的手機號實際欠費為2個月,計金額160.08元。手機號碼暫時凍結,要恢復正常使用,確需重新變更通信套餐,充值較大數額的資金和實行高額的保底消費。針對手機“吉祥號碼”實行低消費和欠費“停機銷號”,既是雙方的合同約定,也是行業內的通常做法,條條框框是上級制定的,難以更改。同時,凡欠費超過60日,運營商就自動銷戶處理已成為業內普遍的規則。雙方各執一詞,分歧較大,消協調解一波三折。
期間,運營商來人曾表示,可在手機充值數額和保底消費的“底”數上作出讓步,但充值不得低于5000元,“保底消費”不得低于400元。然而,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依據《消法》賦予的法定職能,消協支持消費者陳女士向寶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6年8月2日,陳女士以“運營商因實施霸王條款、強制消費,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停機銷號,已構成違約”為由,把運營商告上法庭。法院終判決,被告于十日內將手機號歸還原告,陳女士按照“月低消費68元”套餐正常使用;原告補足所欠被告話費160.08元及滯納金。
寶應消協表示,目前我國施行的《電信條例》和《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中,均禁止電信經營者“向用戶收取選號費”和“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然而,在電信運營商內部,入網協議中對“靚號”有相應的規定,從某種角度把它理解為對一種稀有資源的配置,并未限制用戶的自由選擇權。并且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要充分了解電信服務內容和收費情況,謹慎簽訂合同,辦理業務應核對信息,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要保留好合同等票據資料,以備發生糾紛維權時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