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慈溪人周先生在寧波某4S店買了一輛英菲尼迪,當天即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并領到了一張臨時車牌,有效期至2013年7月10日。
10天后,周先生的車子在溫州發生了車禍,交警認定他負全責,且發現他的臨時牌照已經過期。
周先生解釋,由于那段時間一直在溫州做生意,沒有來得及申領新的臨牌。
7月17日,周先生又領取了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至2013年8月1日。
7月23日,周先生把車子開到寧波的4S店維修。第二天,周先生接到4S店電話,被告知保險公司已經對事故車進行了定損,周先生的車損是4萬多,對方車損是5000多元。
十幾天后,4S店通知周先生可以提車了。周先生刷卡付錢,然后將理賠材料遞交給了保險公司。又過了幾天,他接到了保險公司拒賠的電話通知,理由是他在車禍發生時屬于無牌上路。保險公司稱,周先生的車在出險時既未登記又無臨時通行牌證,屬于無牌上路的違法行為。但周先生質疑了保險公司的“雙重標準”。他說投保時車輛并沒有臨時車牌號,他僅提供了發動機號和車架號,保險公司即與其簽訂了合同并收取了相關費用。為什么車子出險后,保險公司卻又以沒有車牌號為由拒賠?
海曙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根據交警部門的認定,本案所涉事故的發生與臨時號牌有無過期并無直接的因果關系。
終判決保險公司一次性賠付周先生車輛修理費4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