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些人把號碼過戶解釋成重新入網,認為過戶就是運營商和原機主解除入網合同,運營商收回號碼然后再將號碼重新放號給新機主的過程。如果按這種解釋,會出現以下幾個問題:
1、如果按照這個解釋,原機主銷戶運營商收回號碼后根據《電信服務規范》號碼應當進入90天的冷凍期,在沒有經過90天冷凍期又直接放號給新機主的行為,就是一個典型的行政違規行為。根據《電信服務規范》第十九條的規定,電信監管部門就應當對這種違規行為進行監管。
2、如果按照這個解釋,過戶時,就是原機主合約未到期就提前主動終止合同,合同如果有違約金的約定,是不是原機主過戶給新機主時還需要向運營商繳納違約金?
3、如果按照這個解釋,原機主號碼被注銷的那一刻,意味著入網合同解除了,而前面分析過,入網合同是主合同,所有的套餐協議是附加合同,主合同解除,意味著所有的附加合同全部解除。原機主號碼的使用權被收回,這個號碼上辦理的所有的業務都應當被取消。那么運營商要求新機主繼續承擔原機主的業務,就是不符合邏輯的。
如此一來,在電信業務里就壓根不存在“過戶”這個概念了,因為過戶就等于重新入網,那么原機主又有什么權利要求運營商將此自己使用的號碼指定性的放號給指定的新機主呢?因為號碼回收后,跟原機主沒有關系了,放號給誰的決定權應該在運營商,原機主原本的過戶目的就無法實現。如此,運營商就不應該再繼續宣傳和提供“過戶”這個業務進行混淆視聽。不如直接公開聲明:號碼不允許過戶,只能銷戶。否則就是自相矛盾。
所以行業里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法律滯后、概念不清、定義不準、業務矛盾、偷梁換柱、邏輯不通都是引發爭議的原因。是時候修改行業規范和重新定義規則、梳理業務邏輯了。阻力雖然大,但確是長久之計,否則行業里運營商和用戶的爭議越來越大,投訴越來越多,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天天靠投訴處理、申訴攔截、高額賠償等后置程序解決用戶“人”的問題,但規則不變、制度不變,事兒還在,爭議和矛盾就會依然還有,投訴和申訴量是不可能降下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