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后,原機動車所有人在辦理新車注冊登記時,可以向車輛管理所申請使用原機動車號牌號碼,同時若個人名下有2輛及以上的機動車,車牌可以互換使用。
申請原車牌的條件
1.車牌在原機動車上使用滿一年以上,且在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或注銷登記后,原車牌的保留期僅為一年。
2.涉及原機動車的交通違章和交通事故必須處理完畢。
3.原車牌僅限原車主保留使用,新車或二手車都可以。
新規定和舊規定的不同
1.相比新規定的1年使用期和1年保留期,舊規定為3年的使用期和半年的保留期。
2.根據新規定,購買新車或二手車都可以保留原號,而舊規定為只有購買新車才可以保留原號。
3.原來變更遷出不可以保留原號,而根據新規定,車輛轉移,注銷,遷出都可以保留原號。
關于特殊情況
1.如果車牌為政府贈予給企業或者個人使用,車牌則屬于國家財產,是無法隨車過戶。
2.如果直系親屬過世,有些地區是無法進行繼承過戶,保留原車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