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院審理認定,移動違反了移動通信服務協議約定具有過錯,終審判決移動將手機號碼使用權返還給原機主。
2012年10月,黑龍江省大興安嶺移動用戶孫某發現,他實名登記的尾號999的手機號碼,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過戶給了劉某。孫某經查詢得知,該過戶手續是2012年10月8日在加格達奇人民路移動營業廳辦理的,移動的業務受理單上不是孫某簽字。孫某稱,自己并沒有同意移動過戶該手機號,也沒有到移動營業廳辦理手機號碼過戶手續,沒有向其他人提供過身份證,更沒在業務受理單上簽過字。
孫某多次撥打10086投訴,找移動大興安嶺分公司負責人反映情況,移動始終不予解決。2016年5月,孫某將移動通信集團黑龍江有限公司大興安嶺分公司起訴至大興安嶺地區加格達奇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移動返還其尾號999手機號碼的使用權。
接著,庭審中,移動辯稱,移動在本案涉案的業務辦理中,沒有違規操作的行為,但移動同意返還消費者手機號碼,前提是本次手機號碼變更的相關事項及糾紛一次性解決。法院審理查明,消費者孫某的尾號999的手機號碼,是2012年10月8日在移動營業廳辦理了手機號碼過戶手續。移動出具的業務受理單顯示,用戶孫某手機號過戶到用戶劉某名下,由操作員對用戶進行過戶。過戶后,該號碼下對應的欠費及未出賬話費由新機主承擔,如過戶后,其他客戶對過戶號碼使用權提出異議,并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是過戶號碼的真正原機主或事后發現過戶時提供虛假證件,則本次過戶無效,須無條件過回。當日,尾號999的移動手機號碼作為甲方與乙方移動公司大興安嶺分公司簽訂了移動通信服務協議,雙方約定了服務內容和資費標準、乙方的義務、甲方的義務、特殊情況的責任承擔、協議的變更、轉讓與終止、其他約定等,甲方簽名為劉某、孫某,后附有孫某和劉某的身份證復印件。然而,簽字中孫某名字中的“耀”變成了 “躍”字。
終,一審法院認為,消費者孫某所舉證據能夠證實尾號999的手機號碼,在2012年10月8日過戶之前登記在自己名下,消費者對該號碼具有合法的使用權,雙方之間形成電信服務關系。移動未提供證據證明在辦理該號碼過戶業務時,是由消費者本人到場提供身份證件并親筆簽字,就將該號碼過戶到案外人名下,移動在辦理該號碼過戶過程中存在過錯,該號碼的過戶不是消費者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過戶手續應認定無效,且移動同意返還消費者手機號碼,故消費者要求返還尾號999手機號碼的使用權,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照《合同法》規定,判決移動返還消費者孫某尾號999手機號碼的使用權。移動不服一審判決,向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駁回了移動的上訴,終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