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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7-31 10:33    文字:【】【】【

  《可再生能源》(CN:21-1469/TK)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可再生能源》以国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针、政策;报道该技术领域科研成果和应用技术;宣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为办刊宗旨。突出能源、生态、环保三大主题,汇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技术之精粹,注重理论应用,突出实用技术。涉及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水能、垃圾再利用能、能源节约、生态环保等方面内容。

  在我国四大经济板块中,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最快,最具活力、潜力和创造力。这里曾贡献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东部速度”,东部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为全国的经济建设做出巨大贡献。从经济总量上看,2010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生产总值26005779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482%。如果从工业增加值来看,2010年沿海地区工业增加值为11495733亿元,占全国工业增加值的7146%。从出口总量来看,如果按照经营单位所在地进行核算,2010年沿海11个省、直辖市出口总额达1375690亿美元,占全国出口总额的8720%以上数据是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得到。。但是,支撑我国东部沿海地区经济增长的源动力,有相当一部分是靠高投入、高消耗和高污染、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的。

  以能源消耗为例,2010年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工业用煤为27988853万吨,工业石油消费量为159629万吨,工业电力消费量为2685449亿千瓦时,分别占我国原煤产量的8652%、原油产量的7863%、电力消费总量的7252%以上数据是根据《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整理得到。。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在贡献了相当规模的GDP的同时,更消耗了令人惊讶的能源。我国东部地区的经济增长已经呈现出对能源的高依赖性、能源消费收入高弹性的特点,其能源消费的收入弹性为西部地区能源消费收入弹性的2倍多Taiwen Feng, Linyan Sun, Ying Zhang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nergy Consumption Structure, Economic Structure and Energy Intensity in China. Energy Policy,2009(37):54755483。毫无疑问,这种增长方式主导下的沿海地区经济“列车”,在高速运行中必然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能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的能源利用经历了薪柴时代、煤炭时代,目前处在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的时代。随着人类大量的使用化石能源,能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和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环境的影响越来越明显。当前,能源短缺和与能源相关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两大问题。传统意义上的能源利用只是就能源论能源,忽视了能源的可衰竭性以及能源—经济—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而可再生能源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特点。实际上,能源利用不仅与经济系统密切相关,如产业结构、工业增加值的能耗等,还与环境系统直接相连。如果能源利用效率能够得到有效改善,可以直接为经济增长提供动力,甚至在经济不断增长的情况下, 能源消费也有可能不再增加甚至是减少,而与能源消费紧密相关的环境污染也有可能大大减轻。

  进入21世纪,世界范围内的能源必将出现新的转型,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可再生能源将是最具现实性的选择。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是解决目前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实际上,能源、经济和环境三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三者形成了一个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开放的能源-经济-环境系统(如图1所示)。

  图1能源-经济-环境系统内在关系因此,如果能源系统是可再生的话,整个系统将会永久性、持续性运转。相对于可能穷尽的化石能源来说,可再生能源在自然界中却可以循环再生,能源、经济和环境组成的系统将成为“永动机”,将会为经济增长提供不竭动力。毫无疑问,对于我国沿海地区来说,海洋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为我国东部地区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近几十年来,由于受到化石燃料能源危机和环境变化压力的驱动,作为主要可再生能源之一的海洋能事业取得了很大发展,在相关高新技术的支持下,海洋能应用技术日趋成熟,为人类在本世纪充分利用海洋能展示了美好的前景。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特点,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对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小,且资源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相对于可能穷尽的化石能源来说,可再生能源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可再生能源属于能源开发利用中的一次能源。人类近代社会大规模开发利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它们是地球在远古时期演化过程中形成和储存下来的,对我们人类来说一旦用完就无法恢复和再生,这些就是不可再生能源。而可再生能源如水能则是通过利用水的势能和动能转化为机械能进而用于发电。水能发电的优点是成本低、可连续再生、无污染,缺点是受分布、气候、地貌等自然条件限制较大。

  根据2003年国际水力发电协会的统计资料,全世界水电发电理论蕴藏量约为4×107GWh、技术可开发约为1.5×107GWh、经济可开发量约为0.88×107GWh。我国大陆部分水电的理论蕴藏装机容量为594.4GW,按8760运行小时计,年发电量2.718×106GWh,其中技术可开发容量为541.6GW,年发电量为2.474×106GWh,“经济可开发量”容量为448GW,发电量为1.753×106GWh,列世界各国之冠。

  我国水能资源有三大特点。一是资源总量十分丰富,但人均资源量并不富裕。以电量计,我国可开发的水电资源约占世界总量的15%,但人均资源量只有世界均值的70%左右,并不富裕。到2050年左右中国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时,如果人均装机从现有的0.252kW加到1kW,总装机约为15亿kW,即使6.76亿kW的水能蕴藏量开发完毕,水电装机也只占总装机的30%-40%。水电的比例虽然不高,但是作为电网不可或缺的调峰、调频和紧急事故簧用的主力电源,水电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优质供电的重要而灵活的工具,因此重要性远高于30%~40%。二是水电资源分布不均衡,与经济发展的现状极不匹配。从河流看,我国水电资源主要集中在长江、黄河的中上游,雅鲁藏布江的中下游,珠江、澜沧江、怒江和黑龙江上游,这七条江河可开发的大、中型水电资源都在1000万kW以上, 总量约占全国大、中型水电资源量的90%。全国大中型水电100万kW 以上的河流共18条,水电资源约为4.26亿kW,约占全国大、中型资源量的97%。三是江、河来水量的年内和年际变化大。中国是世界上季风最显著的国家之一,冬季多由北部西伯利亚和蒙古高原的干冷气流控制,干旱少水,夏季则受东南太平洋和印度洋的暖湿气流控制,高温多雨。受季风影响,降水时间和降水量在年内高度集中,-般雨季2~4个月的降水量能达到全年的60%~80%。降水量年际间的变化也很大,年径流最大与最小比值,长江、珠江、松花江为2~3倍,准河达15倍,海河更达20倍之多。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要求我们在水电规划和建设中必须考虑年内和年际的水量调节,根据情况优先建设具有年凋节和多年凋节水库的水电站,以提高水电的供电质量,保证系统的整体效益。

  水电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是国家优先发展的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的产业。我国有丰富的水能资源据全国水能普查成果,可开发水电装机容量378亿kw,年发电量192万亿kwh,居世界首位。但资源分布不均匀,以西南地区最多,仅川云贵三省就占全国的50.7%。而用电负荷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由于水能资源分布和电力分布的不均衡,致使水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不高。我国水电资源从理论上是6亿多千瓦,但是可开发的不足4亿千瓦。2050年前全部开发出来,应该尽可能地将水电资源开发利用起来,从而代替一部分矿物燃料,如若能全部开发将相当于每年节约6亿吨煤炭。水能资源非常可贵,因为矿物能源最终是要被消耗殆尽的,而水能资源则是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我国现状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为20%但河流间差异很大。特别是南方河流水能资源丰富但开发程度低,是我国近期开发利用的重点区域。一般的共识,即我国水能开发率26%左右,我国水能开发率中远期应应增加一倍,未来可达到60%左右。我国水能资源比较丰富,但主要集中在南方地区特别是西南地区,而那里地质环境比较恶劣,为此,对水能的开发利用各方持有不同意见,高坝蓄水在南方尤其是西南地区,那里地质隐患比较严重,容易引发次生地质灾害,所以对于这种情况下水能的开发要做好论证,权衡利弊,将水能更好的服务人类。

  我国的水能资源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区,占3/4以上,但目前开发率仅为8%。尤其是云南省,全省水电可开发装机总容量约90GW,占全国水电可开发装机容量的23.8%,居全国第二位。省内水资源主要分布于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珠江、红河和伊洛瓦底江等六大水系,是我国西部最具水电开发潜力的主要省份。但是云南省的工业基础相对落后,水电资源主要位于交通不便的崇山峻岭之中,开发难度较大。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西电东输工程必将激活西部丰富的水力资源,促进我国水电事业的发展。发挥云南等省的地区优势,将其建设成我国的水电能源基地,实现西电东输,既可以满足当地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又能优化全国的能源结构。我国的小水电资源十分丰富,理论蕴藏装机容量约为150GW,可开发容量约为70GW,相应年发电量约为2×105~2.5×105GWh。小水电除了具有大水电的不污染大气、使用可再生能源而无能源枯竭之虑、成本低廉等优点外因其资源分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小,技术成熟,投资少,易于修建,因而适宜于农村和山区,特别是发展中的农村和山区。因此水电开发前景十分广阔。

  我国水能资源十分丰富,但开发利用率很低,所以我们要抓住当前“十二五”规划这个契机,好好发展水电,逐渐建立起我国特有的水电网络体系,充分利用水力发电,减少对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对于开发有难度的区域,要逐步研究,开创新技术、新手段,攻克难关,将未被开发的水能早日造福人类;对于地质薄弱,易发生灾害的区域,要重点论证,设计专门的小组进行分析评估,选出较合理方案进行水能开发。

  当前日益严重的全球性能源和环境问题促使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成为研究重点。在可再生资源中,太阳能廉价、易得、资源丰富和环保,在我国总的能源消耗中,建筑能耗所占比例相当大。本文将阐述可再生能源的概念以及太阳能作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

  一类是自然界中以天然形成存在的能量资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油页岩、核燃料、植物桔杆、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等,统称为 一次能源,也就是天然能源。

  另一类是由一次能源直接或间接转换而成的其他种类和形式的能源,如煤气、焦炭、人造石油、汽油、煤油、柴油、重油、电力、蒸汽、热水、酒精、沼气、氢气、激光等,统称为二次能源,也就是人工能源。

  一次能源,还可以根据它们能否 再生(即根据产生周期的长短)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再生能源两类。

  可再生能源是指能够重复产生的自然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潮汐能、生物质能等,它们可以供给人类使用很长时期也不会枯竭。

  非再生能源是指不能在短时期内重复产生的天然能源,如原煤、原油、天然气、油页岩和核燃料等,这些能源的产生周期极长(往往需达数百万年之久),因此产生的速率远远跟不上人类对它们的开发速率,总有一天会被人类耗用竭尽。

  目前国际上太阳能的开发与利用已经成为各国日益关注的热点,其中主要集中在太阳能热利用与太阳能发电等领域。在太阳能热利用方面,太阳能热水器及热水系统得到了较为普遍的应用,其中希腊、以色列等国与我国一样,太阳能热水器主要供应生活和洗浴热水;在欧洲和澳大利亚,太阳能热水系统主要是作为辅助热源与常规能源系统联合运行,既能供应生活和洗浴热水,还为建筑供暖;在美国,太阳能热水器主要是用于游泳池的加热。欧盟90%以上的太阳能热能用于居民住宅。OECD(经合组织)国家能源消费中的15%-20%用于水加热,太阳能热水器的潜力是巨大的。太阳能发电主要包括太阳能热发电与太阳能光伏发电等形式。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以、德、意、俄、澳、西等国积极开展了研究开发工作,相继建立起塔式系统、槽式系统和碟式系统等不同形式的示范装置。

  我国太阳能热利用工程主要包括太阳热水、太阳房、太阳灶、采暖与空调、制冷、太阳能干燥、海水淡化和工业用热等领域。

  太阳能热水器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推广应用,是我国可再生能源领域中产业化发展最成功的范例。

  2008年,中国太阳能热水器行业总产值为430亿元,太阳能集热器产量为3100万平方米,占世界总产量的70%。至2008年底,中国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为1.23亿平方米,约占世界总保有量的60%。在太阳能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颁布实施了20项标准,其中国家标准16项、行业标准4项,已建成北京和武汉两个国家级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检测中心。中国热水器的户用比例只有3%,与日本的2O%和以色列的80%相比相差甚远。

  我国于1958年开始研究光伏电池,1971年首次成功应用于东方红二号卫星上。

  1995年,在的无水力无电县中,建成两个功率分别为10千瓦和20千瓦的光伏电站。

  2004年,国家计委启动“西部省区无电乡通电计划”,通过光伏和小型风力发电解决西部七省区700多个无电乡的用电问题,光伏用量达到25.5兆瓦。

  我国光伏发电的市场主要在通信和工业、农村和边远地区、光伏并网发电系统和太阳能商品及其他应用。

  北京,10m2最大输出功率1kW,能瞬时带动1.5匹空调,价格约8-10万元

  适宜条件:日照充足、无电网地区太阳能光伏发电应应用于需要高品位、特别是直流电能的场合室内照明、路灯、电脑、电视机、绿地浇灌泵同样投资,边远农村,西北沙漠等地的发电量高的多高层建筑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多数只能安装在垂直的立面上,而且以南立面为主热带地区利用太阳能资源的局限性太阳高度角高,垂直光伏板获得的日照量小,日照时间短大部分地区大气透明度低,等级为5,仅好于重庆 (等级6)

  夏季。被太阳集热器加热的热水--贮水箱--吸收式制冷机提供热媒水--贮水箱--太阳集热器加热;当太阳能不足以提供高温热媒水时,可由辅助锅炉补充热量。

  冬季,太阳集热器加热的热水--贮水箱--空调箱 (或风机盘管)--供热采暖。当太阳能不能满足要求时,也可由辅助锅炉补充热量。

  太阳能吸收式制冷系统,实际上是将太阳集热器与吸收式制冷机相结合,目前主要应用于大中型中央空调。

  太阳能吸附式制冷系统多用于制冰,也有用于空调,而且主要应用于小型家用空调。

  白天,吸附集热器吸收太阳辐射能--吸附床温度升高--制冷剂从吸附剂中解吸--吸附集热器内压力升高。解吸出来的制冷剂迸人冷凝器,经冷却介质 (水或空气)冷却后凝结为液态,进人蒸发贮液器。这样,太阳能就转化为代表制冷能力的吸附势能贮备起来,实现化学吸附潜能的贮存。

  夜间或太阳辐照不足时,环境温度降低,太阳能吸附集热器通过自然冷却后,吸附床温度下降,吸附剂开始吸附制冷剂,产生制冷效果。产生的冷量一部分通过冷媒水从风机盘管 (或空调箱)输出,另一部分贮存在蒸发贮液器中,可在需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调节制冷量。

  在太阳能吸附集热器的埋管内通冷却水,回收吸附床的显热及吸附热以改善吸附效果,还可为家庭或用户提供生活用热水。

  太阳能是一种优质的可再生资源,其分布非常广泛。充分利用自然界再生能源,很大程度上缓解石油和天然气日渐紧缺的危机。建筑作为耗能大户,有必要进行节能。而太阳能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已成为世界重大热门课题之一,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发展计划,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产业规模继续扩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在建筑应用上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1].龙夫,美国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措施[J].高科技与产业化,2008,(05);

  地球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能源,根据其成因、性质和使用状况可以分成很多类。其中按照能源更新时间的长短,可以把能源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两大类;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不可再生能源包括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如此分类是否正确?这里所指的可再生能源真的可以再生吗?

  在《辞海》中,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生态循环中能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不会枯竭的一次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在《中国学生百科全书》中,可再生能源指较短的时间内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凡是可以不断得到补充或能在较短周期内再产生的能源称为再生能源,反之称为非再生能源。从以上定义中可以得出,可再生能源是指不断得到补充或补充周期较短的,如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这样的能源。

  如果仅从字面理解,可再生能源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再长出来,不用白不用。那么,真的是可以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凭空产生能量吗?在地面上,前面的建筑挡住了后面的建筑,后面的建筑采光条件就变差了;在河流上游修了水电站,就影响了下游;因而能源的收集是有代价的。那么,太阳能可再生吗?人们知道,太阳也会有不发光的一天。

  那么不断得到补充或补充周期较短的能源到底可不可以“再生”呢?用“再生”来命名这类能源到底合不合理呢?再生的哪个含义可以用来定义这类能源呢?

  “再生”在《辞海》中有两个含义:1.重生,苏轼《跋庾怔西帖》:“庾伍西(庾亮)初不服逸少(王羲之),有‘家鸡野鹜’之论,后乃以谓伯英(张芝)再生”;2.机体的一部分在损坏、脱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成的过程。再生现象分两类:在正常生命活动中进行的再生,如羽毛的脱落、红血细胞的新旧交替等,称生理性再生;损伤引起的再生,称为病理性再生、创伤后再生或补偿再生。通常的伤口愈合或骨折后的重新接合都包括再生过程。再生能力在植物和低等动物别显著。

  在网络上“再生”还有三种其他含义:1.再造;2.来生;3.对某些废品加工,使恢复原有性能,成为新的产品。

  (1)重生,即死而复活。这些能源都是客观存在的无生命体,如空气,土地一样没有生命,所以没有死与活。即使把这些能源没消耗之前称为“活”,消耗之后称为“死”,那么这些能源中有没有一种能源被消耗掉然后又重新恢复到消耗之前的状态?根据常识是没有的。所以可再生能源中的再生不能是重生的意思。

  (2)机体的一部分在损坏、脱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成的过程。能源不是有机体,不是具有能动性的生命体,它们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所以这个意思不适用可再生能源。其次,这里重新生成的条件是在机体的一部分损坏、脱落或截除之后发生的,而像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这样的能源不论消不消耗都会有新的能源出现补充。所以用这个意思来命名“可再生能源”并不完全正确。

  (1)再造。比较熟悉的语句有“蒙恩人抬举,此乃再生之恩。”“多亏大家救了我,真是再生的爹和娘。”这里再生的意思是重新给予生命,多用于表示对重大恩惠的感激。显然这个含义不可以用来命名“可再生能源”。

  (2)来生。柳青《创业史》第一部第十七章:“在他半死不活的那些灾难的年头,老伴待承他太好哩。他再生也得记牢这一点。”这里的意思是来生的意思,显然这个解释也不能用来命名“可再生资源”。

  (3)对某些废品加工,使恢复原有性能,成为新的产品。如:再生纸,再生橡胶,再生金属。按这个含义,“可再生能源”应该是把从这些能源得到的能量重新转换成这种能量之前的形式。我们可以把太阳能转化成电能,再把电能转化成光用来照明;把风能转化成电能,再把电能转化成风用来驱热;把水能转化成电能,再把电能转化成推动水流动机械能等。但是这些光、风和机械能等不能再被称作能源。所以这个含义也不能用来命名可再生能源。

  通过以上对“再生”含义的一一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用可“再生”来命名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这一类能源是不正确的。

  那怎么来命名这类能源比较合适呢?笔者认为可以用“更新”一词。“更新”在《辞海》中是这样定义的:犹言革新,除旧布新,如万象更新。《书・孙伏伽传》:“陛下制诏曰‘常赦不免,皆原之’,此非直赦有罪,是亦与天下更新辞也。”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这类能源不是再生的,而是不断更新的,即除旧布新,它们都是以新的能量不断更替着旧的能量,新的能量的出现不是旧能量的再生。就像人类的代代繁衍,每一代新人的出现不是上一代人的重生,而是新一代人更替了上一代人。所以这类能源应取名为“可更新能源”。按照能源更新的周期长短,分为“可更新能源”和“不可更新能源”。

  现在许多人已习惯称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这类能源为“可再生能源”,要改起来会很麻烦,但还是很有改的必要性。

  首先,给事物命名要遵循严谨性。给事物取一个科学的名字,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此事物;反之会给人们在认识事物过程中造成很多的误解和障碍。

  其次,在做为国际交流语言的英语中,renew―able energy就是可更新能源的意思,而我国把这类能源称为“可再生能源”,实际上是一错再错,既没有准确理解原文的含义,又相当于生造了一个新的名词regenerate energy。

  (1)通过分析“再生”的每一层含义可以得出,用“再生”来命名不断得到补充或补充周期较短的能源是不正确的。“可再生能源”改为“可更新能源”更合适。

  (2)要遵循科学的严谨性为事物命名,同时也为了更好的和国际交流,应把“可再生能源”改为“可更新能源”。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的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微水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所属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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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和节约能源的宣传教育,普及有关知识,推广新技术、新产品,为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广下列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建设沼气利用工程,发展沼气生态农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沼气开发利用规划,引导、鼓励、扶持、组织下列地区重点建设沼气利用工程:

  鼓励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没有修建污水处理厂的集镇或者污水管网未能覆盖的地方,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厌氧发酵技术处理生产生活污水。

  第九条秸秆资源丰富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指导,有计划地示范推广秸秆气化、固化等技术。

  第十条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小区、机关、学校、敬老院、医院等采用太阳能供热采暖等技术。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筑和设计施工中应当根据业主的意见为利用太阳能提供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在有地热能、微水能、风能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扶持措施,试点示范,促进开发,推进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推广先进适用的省柴节煤灶以及制茶、烤烟、砖瓦生产等方面的节能技术。

  用能单位和个人应当逐步淘汰或者改造高能耗设备和工艺。以薪柴为生活能源的农户应当采用节柴技术,减少薪柴消耗。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农村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工作统筹规划,配套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的科学技术研究纳入科技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纳入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立健全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科学研究、技术指导和培训、信息咨询、安全管理等公益性的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推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和个人研究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加快成果转化。

  (一)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属于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的项目或者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资金、信贷、税收、引进利用外资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农户利用自留地、住宅周围空闲地建设户用沼气池,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市场监管;

  第二十条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必须进行试验,经有关部门鉴定证明其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后方可推广。

  第二十一条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农村节约能源工作,属于国家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十三条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接受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保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兴建下列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建设单位在设计完成后应当将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备案: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四)10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电站和风力发电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对报备案的设计方案发现有不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予以改正。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的农村用能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鼓励农村用能产品的生产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节能质量认证。未经认证的,不得在其产品和产品包装上使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农村用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

  第二十八条销售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或者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和所提供的技术负责,并向用户传授安全操作知识,提供售后服务。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资质证书从事相关职业或者从事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沼气利用工程未达到设计、施工标准或者质量要求的,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质量事故或者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村能源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补贴迟迟拿不到手,极大影响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发展,之后其负作用进一步向上游设备供应商蔓延,形成了困扰整个风电和光伏产业的三角债难题。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当务之急是解决补贴欠账和资金不足问题,进而理顺整个可再生能源管理和补贴机制,这对中国未来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至关重要。”

  可再生能源在发展的前期,政府会采取补贴措施加以扶持,这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由此,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成为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从2006年的每千瓦时0.1分钱逐步提高。

  即便如此,筹集的资金仍难以满足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迅速发展。2012年年中,财政部、国家能源局曾联合对全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费的分配情况进行摸底。结果显示,截至2011年底,我国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缺口高达107亿元。

  2013年8月,面对补贴资金缺额可能对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现实,国家发改委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7年间,上涨了15倍。

  附加征收标准提高了,而2012年前拖欠的107亿元至今尚无定论。记者就其形成原因致函财政部经济建设司,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据接近财政部的消息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2012年起可再生能源补贴归财政部管,而2012年以后补贴资金依然存在较大缺口,财政部只能优先满足当年的补贴,无暇顾及历史欠账。

  另有消息称,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及国资委都呼吁动用专项资金或国库资金解决2012年之前拖欠的可再生能源补贴,但至今尚未解决。

  在欧美“双反”背景下,政府通过扩大国内新能源市场来拯救整个产业。以光伏为例,“十二五”装机目标由原来的5GW调整为35GW,翻了7倍。中电联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并网太阳能发电量231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0.8%;并网风电发电量156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2%,这意味着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也需增加这样的比例。但即便全社会用电足额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补助资金,2014年仅能增长3.8%。

  2012年以前,可再生能源补贴管理部门为国家发改委、电监会,其中牵头部门为国家发改委,国家不定期公布《补贴方案和配额交易方案》,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由省级电网公司代征代管。2012年1月1日以后,管理部门调整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其中牵头部门为财政部,管理部门原则上按季拨付补贴资金。

  在补贴发放过程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需要通过地方财政部门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上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清算申请表,并提交全年发电量证明材料。材料经三部委审核通过,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后才能发放。“补贴部分支付周期过长,企业应收账款增长超过了收益增长,使得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面对非常高的偿债压力。”孟宪淦说。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审核拨付过程中的多头管理,在产业发展规划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当前,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总量规划和核准(备案)工作;国家发改委负责制定可再生能源上网标杆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财政部负责可再生能源能源补贴的具体收支。彼此之间缺乏有效协调,最终暴露出中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时,国家规划、企业战略和补贴支付能力不匹配的现实。 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较大、长期“寅吃卯粮”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缺口较大、长期“寅吃卯粮”影响行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受到了各方的关注。

  国家能源局原局长张国宝此前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认为,可再生能源要想得到大的发展,需要逐渐减少补贴,甚至于最终做到不要补贴,与燃煤发电有一定的竞争力。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提交了“关于可再生能源补贴收支公开化的提案”。他认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与产业发展规模缺乏有效的关联性,导致征收资金与实际需求之间存在较大缺口。朱共山建议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下一年电力需求增长情况,估算补贴资金征收总量,财政部据此年度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总额和年度发展计划;由财政部加强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的监管,严格执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的规定,确保补助资金能够按时足额到位。

  此外,中电联在3月10日的《中国电力工业现状与展望》中也提出建议,新能源发电从单纯追求“装机增长速度”向追求“质量与速度并重”转变,从单纯追求“集中大规模开发”向“分散与集中、大中小相结合”方向转变。发展目标要与国家财政补贴能力、全社会电价承受能力和电力系统消纳能力等相平衡。

  国务院参事、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理事长石定环曾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到“十三五”末,风电有望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发电则有望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到时候将不再需要补贴。

  在国家能源安全和全球气候变化的新挑战下,美国近年来借助能源开发技术突破带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开始实施“能源独立”政策。这对于全球能源供求格局、价格以及地缘政治均将产生深远影响。

  相比而言,作为世界能源消费大国,我国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统筹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加快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既是推动能源产业可持续发展、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的紧迫任务,也是加快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举措。

  为此,迫切需要优化一次能源结构、通过政策扶持鼓励有序开发利用各种可再生能源。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时期。在《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等政策措施的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一定的发展基础并表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一是有序开发利用水电。我国坚持把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结合,切实做好在建、已建项目的环保工作,加强水电环保技术的研发应用,制定绿色水电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2010年,全国水电总装机容量达到21606万千瓦;发电量6867.36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量的16.2%。

  二是大力发展风电产业。我国采取了加强风电开发管理、改善风电与电网的协调性、支持优势风电设备企业发展等措施,为大规模开发利用风电创造了条件。2010年,全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107万千瓦;发电量494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量的1.2%。

  三是广泛应用太阳能。我国稳步推进太阳能应用产业发展,在内蒙古、甘肃、青海、新疆、等适宜地区,建设太阳能热发电示范工程试点。2010年,全国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8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使用量达到1.68 亿平方米。

  四是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源。农村沼气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木薯、甜高粱等非粮生物质制取液体燃料技术取得突破,万吨级秸秆纤维素乙醇产业化示范工程进入试生产阶段。到2010年底,各类生物质发电装机容量总计约550万千瓦。

  五是地热能和海洋能利用技术不断发展。浅层地温能在建筑领域的开发利用快速发展,到2010年底,地源热泵供暖制冷建筑面积达到1.4亿平方米;潮汐能利用技术基本成熟,波浪能、潮流能等技术研发和小型示范应用取得进展,开发利用工作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已有较好的技术储备,未来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同时,已基本形成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在《可再生能源法》的推动下,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制定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的总量目标、发电强制上网、分类优惠上网电价、费用分摊、专项资金等制度以及信贷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并通过开展资源评价、组织特许权招标、推进重大工程示范项目建设等方式,基本建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主要包括:

  一是制定并实施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了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近期和中远期总量目标。

  二是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等政策,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

  三是通过开展多批特许权项目招标,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成本迅速下降。根据各类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资源特点和建设条件,以特许权招标方式发现合理价格区间为基础,形成了四类风电区域标杆电价,有效促进了风电的规模化发展。

  四是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各类可再生能源发展,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市场应用等各方面的财政投入政策框架。

  五是初步建立了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体系,实施了风力发电增值税减半、沼气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等政策。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技术可开发利用量达60亿千瓦,年产能量为40亿~46亿吨标准煤),具有大规模发展的潜力,具备发挥未来主流能源作用的资源基础。

  从水能来看,我国水能资源理论蕴藏量的年发电量达6万亿千瓦时,技术可开发水电站装机容量5.4亿千瓦,年发电量2.5万亿千瓦时(折合 8.6亿吨标准煤);从风能来看,我国风能技术可开发量为7亿~12亿千瓦,年发电量可达1.4万亿~2.4万亿千瓦时。

  从太阳能来看,,每年太阳能热利用可相当于约3.2亿吨标准煤,年发电量可达 2.9万亿千瓦时。

  从地热能来看,我国深度2000米以下的地热资源所含的热能相当于2500亿吨标准煤,地热资源的经济可开采量相当于2000万千瓦的地热发电装机(年发电量约1300亿千瓦时)。

  从生物质能来看,当前我国可利用生物质资源约2.9亿吨标准煤,主要是农业有机废弃物,适宜利用方式是发电燃料和民用沼气等。今后随着造林面积的扩大、经济社会和生物质技术的发展,生物质能源资源总潜力有望达到8.9亿吨标准煤。

  从海洋能来看,我国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和温差能等海洋能的理论资源量分别达数千万千瓦甚至数百亿千瓦,可开发利用量有望达到9.9亿千瓦。

  研究结果表明,预计到2020年、2030年、2050年,我国含水电的可再生能源在新增一次能源供应中的比例可分别达到36%、45%和 69%,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分别达到12亿吨、20亿吨和40亿吨,减排CO2的贡献率到2020年、2050年可分别达到20%和50%左右。因此,加大力度发展可再生能源,可大大提高我国清洁能源的供给能力,优化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同时大幅度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总之将成为有效缓解资源和环境压力的重要途径。

  当前全球仍处于国际金融危机后经济调整的关键时期。虽然在各国经济刺激计划下,有关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的走势有很多结论,但各主要经济体对新能源行业发展的认识却日趋相同,即抓紧经济调整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原因在于:

  一是历史经验表明,经济周期调整的结束一般会以某些新兴行业的崛起为标志。在新能源领域,其市场和产业布局尚处于形成之中,具有很大的争取空间,未来各主要经济体能否在该领域取得发展优势取决于当今的努力。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决定了其必将成为未来重要的新兴产业,因而在经济调整关键时期,各主要经济体都不约而同地将其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二是可再生能源的本土性、清洁性以及技术可预见性,使之成为世界能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选择。当前,许多国家的核心利益与全球化石能源的分配格局紧密联系,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国际地缘政治关系。为尽早摆脱束缚,各主要经济体都在寻求多样化的能源解决方案,尤其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压力下,各主要经济体对资源可获得性、技术可靠性、产业可能性以及经济性更加可控的可再生能源更加青睐,形成了全球对可再生能源高度关注的局面。

  三是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的争夺,必将引发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改变。可再生能源的特点决定了其开发必须通过现代装备制造技术,才能将地热、风力和太阳能等自然资源转化为可用及可控的能源。可以预计,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争夺,将是新一轮国家能源领域竞争的焦点。谁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装备技术,谁就拥有未来开发利用自身可再生能源的主动权,也必将在“后石油”时代把握国家能源安全的主动权。这也促使各主要经济体将可再生能源作为未来技术竞争的重点新兴产业。

  虽然当前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在能源中的贡献率还非常低,但是发达国家积极发展新能源,其目的既着眼于应对金融危机和经济困境,也致力于在能源和气候变化问题上把握主导权、加大国家间政治博弈中自身的砝码,更是在战略上抢占未来技术发展的制高点,从而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积蓄力量,为掌握国家未来发展的主动权做好准备。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应用前景广阔。虽然由于资源评价缺乏、技术滞后、产业支撑不足、政策体系不完善等原因,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强劲发展势头,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尚处于早期阶段,在国家能源安全保障中发挥关键作用还需要一段时期。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一个正在崛起的发展中大国,必须依靠先进的技术和强大的工业基础,才能实现国家核心能力的显著提升;在坚持走我国特色的强国道路过程中,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是我国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诸多途径中最具可行性的一个战略选择。因此,亟须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以保证中国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现。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的需求不断增长,2011年能源消费总量达到34.8亿吨标准煤(同比增长7.0%),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能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节约能源、调整能源结构、开发可再生能源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为确保实现2020年非化石能源提高到15%和可再生能源“十二五”规划的目标,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健康发展,必须尽快完善和健全一系列政策保障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提升可再生能源地位,加强产业战略部署。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续、无污染、总量大的绿色新能源,应当充分认识到其战略价值和重要意义,切实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总体部署中予以统筹考虑,提升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十二五”及长期发展规划,统筹制订产业、财税、金融、人才等扶持政策,积极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

  二是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根据产业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切实加强行业管理,推动行业节能减排;治理和规范市场秩序,避免劣质产品流入市场;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加强产品检查,对于不达环保标准、出售劣质产品、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和整顿。

  三是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制度性安排。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市场机制和制度性安排,特别是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应尽早完善和健全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系统,并与购电地区的碳强度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挂钩,以促进跨省区的绿色电力交易;制定和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分配和落实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总电量指标。

  四是建立健全行业标准体系,推动检测认证和监测制度建设。重视可再生能源产品和系统标准体系建设,以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为基础,结合国内产业技术实际水平,推动制定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相关标准;制定建筑领域太阳能热利用的强制标准和考核办法;积极参与制订国际标准;建立健全产品检测认证、监测制度,促进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五是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可再生能源企业转型升级,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扶持掌握自主技术的骨干企业,巩固和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强产学研结合,支持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实施自主化依托工程推进可再生能源装备的自主化、国产化,全面提升本土化可再生能源设备技术水平;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支持建立企业技术研发中心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另外,应强化行业组织建设,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东部地区出现持续大范围雾霾,时刻提醒着人们,在生态环境方面,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步伐是调整能源结构、改善生态环境、推进雾霾治理工作的有效途径之一。

  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后,中国的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迅速,无论是产业规模,还是装备制造能力都在迅速成长和壮大,在保障能源供给、节能减排、减缓气候变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加就业等多方面已开始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限电问题。2013年,中国风电场由于“弃风限电”损失的电量高达163亿千瓦时以上,约占风电全部发电量的11%。随着光伏电站数量的快速增加,更加剧了限电形势,不仅严重影响了发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并造成了大量绿色能源的浪费。

  二是仍然存在可再生能源规划与电网规划不协调问题。由于可再生能源规划与配套电网规划的脱节,最终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难和外送难的尴尬局面。

  三是仍然存在国家补贴资金拖欠问题。由于附加征收水平不能得到及时调整,2013年的国家补贴资金缺口仍然较大。从2006年到2012年,全国风电项目及接网工程共需资金补贴570亿元,而实际发放的补贴只有380亿元。

  上述问题需要从能源发展战略的高度提高认识,并系统地加以协调解决,推动中国能源转型目标的实现。

  虽然中国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并以法律为基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范和标准,形成了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基本框架,但从政策实践来看,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存在制度缺位和功能错位,内容重叠和职能冲突等现象,需要从法规制定、制度创新、政策设计和机制建立等多层次整个政策框架加以完善。

  继续推进“能源法”的制定工作。要在“能源法”中突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重要性和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提高全社会对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认识,从能源基本法层面为可再生能源法的有效实施提供强大的法律基础保证。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要在法律基础上强化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强调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的衔接。提出明确的规划目标和规划期,确定项目实施重点,提出明确的发展思路和保障措施等。首页、「新宝注册」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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