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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9-20 04:11    文字:【】【】【

  首页-玄武娱乐「首页」天富娱乐注册!醇基燃料,也叫“环保油”、“生物油”等,主要是以甲醇、乙醇为主要成分混配的液体燃料。挥发性高,容易着火。同时,吸入一定量的蒸汽就会有视力模糊、头痛胸闷的症状。对于闪点小于60℃的醇基燃料,或醇总含量不低于70%的醇基液体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第2828项(61),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9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一餐厅发生爆炸燃烧事故,造成17人死亡、3人受伤。省安委办印发《安全生产提示函》专题提示非法“醇基燃料”安全风险。近期,各地检查中发现,在餐饮场所、建筑工地、学校医院、养老院、企业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内使用和储存“醇基燃料”,面广量大,部分来源不明、无产品检测报告,存在安全隐患。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迅速开展“醇基燃料”排查整治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从即日起至11月30日,各有关部门、各镇街、开发区等对本辖区涉“醇基燃料”的情况开展执法联合行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相关火灾安全隐患进行整治,从严从重对“醇基燃料”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通过“收缴销毁一批、打击惩处一片、教育震慑一方”,彻底打击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储存“醇基燃料”的企业或个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在生产环节,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发布了《醇基液体燃料》(GB 16663—1996)强制性国家标准(现行有效),规定了醇基液体燃料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在使用环节,原农业部批准发布了《醇基民用燃料灶具》(NY 312-1997)强制性行业标准,醇基燃料产品和相关灶具要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范。

  对非法“醇基燃料”(属于危险化学品,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虽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能提供合格产品证明的),要从严从重进行打击。

  对生产经营单位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按照《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工地,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执法过程,推动行刑衔接。严格按照“抽样检测——闭环转运——查封扣押——调查取证”四步法开展执法行动。对具备转运条件的闭环转运至具有安全储存条件的地点进行异地封存,无法及时转运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就地查封。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与公安部门的两法衔接,建立非法危险化学品“排查—鉴定—移交—立案”等行政和刑事衔接流程,对于符合刑事移送条件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1)储存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规定要求:“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使用按照《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苏政传发〔2020〕268号)整治9条内容要求:1.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包括工艺)条件。2.是否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是否掌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资料。4.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5.是否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单位采购及使用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6.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品。7.是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行专项培训,有资格要求的岗位是否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8.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9.是否存在以新材料、新科技、生物等名义而实际从事化工生产,是否准确界定化工企业类别并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3.1火灾危险性分类,闪点大于60℃的液体为丙类火灾危险性,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丙类液体储存相关要求,消除火灾安全隐患。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分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依据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4条之规定: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时,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O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2.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与周围建筑间距要求在12m至70m之间,具体设置要求可参照依据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节;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参照依据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4.15条:1.燃料供给管道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的管道上均应设置切断阀。2.储油间的油箱(或中间罐)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各属地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落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严格履行职责。

  (一)各属地职责。各属地为本辖区“醇基燃料”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醇基燃料”排查整治的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责任分工,负责组织相关执法力量全面推进整治工作。各属地组织对本辖区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摸底,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特别是要摸清餐饮等场所使用醇基燃料的安全底数。存在职能交叉的环节,应及时协调,明确并落实有关部门责任,防止推诿扯皮现象。

  (二)各部门职责。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各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醇基燃料”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醇基燃料”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超范围储存、非法储存危化品行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查处“醇基燃料”储存、使用场所相关火灾安全隐患。(醇基燃料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闪点大于60℃的液体为丙类火灾危险性,消防救援部门检查使用单位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商务部门负责酒楼、饭店等餐饮场所使用非法醇基燃料排查整治工作;住建、经发、教育、民政、城管、农业农村、卫健委、文广旅局、民宗等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宾馆、建筑工地、学校、医院、养老院、宗教场所、企业食堂等单位开展排查,杜绝使用非法“醇基燃料”,并将有关线索向相关职能部门移送。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深挖线索、追根溯源、源头治理,根除进入市场的渠道。

  (一)统一思想,成立专班。各属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开展“醇基燃料”排查整治作为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公安、交通、住建、应急、商务、消防等部门组成的工作专班,统筹各部门力量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建立部门间工作联席机制、案件交办机制,有效促进两法衔接机制落地落实,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严格执法高压态势。

  (二)注重方式,全面排查。各属地要组织人员开展拉网式清查,排查整治要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为主要模式。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妥善处置非法物料;对触犯法律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依法上限追究法律责任。要督促辖区有关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厂(库)房、民房出租给非法经营者作为“醇基燃料”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对已取缔的非法“醇基燃料”场所,要跟踪复查,防止死灰复燃。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全市安全生产举报电线热线),各有关部门也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通过举报奖励等措施,发动群众投诉举报、共同打击和抵制使用非法“醇基燃料”;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采用发放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适时报道排查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剖析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形成舆论压力,营造浓厚的排查整治氛围。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醇基燃料的危害性,营造“不敢售、不敢用”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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