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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7-25 06:54    文字:【】【】【

  天运天运娱乐天运平台天运注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充分发挥我县新能源资源优势,规范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新能源产业与传统能源产业协调并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可再生能源法》、《行政许可法》、《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风力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和《定边县新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现就鼓励大型投资企业在我县开发建设风能、光伏发电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持续增长,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资源日益枯竭,生存环境持续恶化,作为可再生的风能、太阳能等资源已成为化石资源的接替能源,其产业成为全球能源科技和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发展新能源产业不仅是节能减排的需要,而且是推动环保乃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还是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化解企业生存危机,重振新能源企业信心的需要。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新能源发展的意见,鼓励并支持新能源的发展。就我县而言,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为主导的新能源产业也是调整发展战略,提高发展效益的客观需要,对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税收入、提高农民收入、改善生态环境、扩大固定资产投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县风能资源、太阳能资源是全省最为富集的区域之一。县境内可利用风场区域面积近4000平方公里,年均风速4.5-5米/秒,风速6米/秒以上的风场区域面积近1200平方公里,全年日照时数2743小时左右,日照百分率63%,年太阳能总辐射量在5500兆焦耳/平方米以上。

  发改局和招商局要根据我县风、光资源和土地利用状况,抢抓中、省支持新能源产业的政策机遇,科学编制全县新能源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推进风能、太阳能发电集中式和分布式并举开发的新格局。以307国道为轴线,南部山区重点发展风力发电、北部滩区重点发展光伏发电,到2015年全县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0万千瓦,风力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50万千瓦,将我县打造为陕西乃至西北地区重要的新能源基地,形成新能源产业集群化、规模化、园区化。

  一是要本着引进一家、建成一家、投产一家的原则,坚持规划、控制规模、精心选商,优先考虑已建企业的再建需求,优先考虑光伏发电和产品制造一体化建设的企业,优先考虑央企、省企和具有较强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产品制造项目。二是要支持新能源企业与传统能源企业,中省市企业与县内企业强强联合。三是积极推进以“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上网、分散开发、就地消纳”为特征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鼓励单位利用现有变电站和线路,在用电负荷大的居民区、园区、厂区附近,建设分散式风电项目,提高风力发电应用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共建筑、居民屋顶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提高光伏发电应用水平。鼓励在城市照明、城市景观、通讯基站、交通信号以及农业生产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

  要严格执行《陕西省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陕政办发〔2013〕24号),对于采用有偿使用的非建设用地的地价,要参照周边地区的价格,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为遏制“圈地”占资源的现象,对取得规划用地的企业,先与群众完善用地的相关手续,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项目核准(备案)。

  风电、光伏企业在获得项目核准(备案)后,必须在半年内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必须在一年内开工建设,否则按闲置土地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

  (一)在定边县投资开发建设新能源产业项目的企业,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必须在定边县注册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并以注册成立的公司开展项目前期、项目备案、项目建设和项目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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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风力发电项目,应优先考虑选用安装2兆瓦以上的大功率风电机组,提高风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土地使用面积。

  (三)对于已建成投运的风电项目,要尽快完善公司注册、土地补偿,土地报批、税费缴纳等手续,否则不得开工新建项目。

  (四)企业编制光伏发电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光伏发电、光伏农业、旅游观光、基地教育、科技研发”五位一体的要求,统筹考虑,编制详细的发电站功能布局规划、植被恢复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并上报县新能源领导小组审查。

  (五)企业提出项目核准(备案)申请时,除应符合核准(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下达的年度规模指标和布局方案,并落实电力接入条件。项目各种支持性文件齐全后,由发改部门及时逐级上报核准(备案)。

  (六)项目获得核准(备案)后,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场址、建设规模等重要事项。

  (七)企业应遵照中、省、市、县各项税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土地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耕地开垦费、水利建设基金、水土保持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耕地占用税、价格调节基金等各项税费,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八)项目单位在电站建设和运营中,应优先考虑聘用本县高校毕业生和劳务人员。

  (九)项目在建设、调试和运营过程中,如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县安监局和新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十)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项目援建等多种形式,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当地群众脱贫致富。

  (十一)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企业,应在当地配套发展装备制造业,推动我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二)建立退出机制。凡是取得县级开展前期工作“路条”的企业,一年内未取得省发改委核准(备案)的予以退出;凡是项目核准(备案)后,一年内没有取得土地批复手续的予以退出。一切责任风险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鼓励新能源产业科技创新,引进高新技术,支持低成本、高科技起点的新能源重大项目,支持新能源产业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优先支持新能源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项目资金扶持,对于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项目,县财政也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和灵活应用多种金融工具,保证新能源项目融资需求。引导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以自有土地、空闲屋顶等资产,参股投资电站建设,减少项目融资成本。

  县政府成立新能源产业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温江城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焦利民、县政府调研员赵海清担任,成员由政府办、发改局、招商局、国土局、财政局、统计局、工贸局、安监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水利局、林业局、畜牧局、物价局、文广局、武装部、国税局、地税局、电力局、佳益能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赵海清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新能源产业项目的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规划编制、项目建设、协调服务等工作,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新能源项目的管理工作。

  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中、省、市相关政策,明确程序,简化手续,为项目单位提供规范、公开、公平、全面、及时、便捷的政策服务,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维护开发秩序,确保新能源产业的开发与建设,促进项目早日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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